大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定主要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减持限制等方面。
大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定主要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减持限制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减持数量和比例限制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也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大宗交易减持:
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
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二、减持方式
大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需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
三、信息披露要求
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需公告减持进展。
减持实施完毕后,需公告减持结果。
特定减持情况的披露:
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特定情况下的减持限制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
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或在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被公开谴责:
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五、其他规定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