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通称SBLC,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主要目的开立的信用证,不以偿还商品交易价款为目的。开证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备用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向开证行出具银行汇票,并附开证申请人未行使权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就可以获得开证行的还款。以上就是备用信用证业务相关内容。
融资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一、不可撤销性: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或经当事人许可,开证人不能变更或撤销其备用证下的义务;
二、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执行并不是在于:
1、开证人在申请人那儿得到偿还的权力与能力;
2、收益人从申请人那儿得到付款的权利;
3、备用证中对于任何偿还协议和基础交易的引用;
4、开证对一切偿还协议和基础交易的履行合同或毁约的了解与否。
三、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在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于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四、强制性:备用证成立后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设立,开证人是否扣除费用,或收益人是否因信任备用证或收到后的变更而行为,都是开证行的强制性。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特性不一样: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保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其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这个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依据信用证条款与情况来再决定是否偿付,而和基础合同并不相干;
2、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惯例不一样:鉴于世界各国对保函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的,到为止,并未有一个可以为世界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普遍认可的保函惯例。虽然独立保函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实践,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