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开银行的条件

私人开银行的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特别注意的是,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缴纳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7、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8、经营方针和计划;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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